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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獎補:人才引進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平潭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4年6月4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 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大力吸引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急需的中高層次人才,加強兩岸「共同家園」建設人才保障,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關於加快平潭人才特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引進中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引進人才」)的產業領域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高階服務業、現代農業及海洋產業、旅遊業、社會事業、生態環保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等。引進實驗區急需緊缺的臺灣籍專業人才(以下簡稱「臺灣人才」),不受此限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引進人才是指來實驗區創新創業,其人事檔案關係或社保繳交地在實驗區,且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技師及以上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歲,在學術技術領域具有一定造詣和成果的專業人員。引進實驗區急需緊缺的臺灣人才條件可以放寬至學士學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每年在實驗區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時間為準)。


第四條 引進人才重點對象是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產業或帶動新興學科的知名專家和科技領軍人才;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具有國際視野、創新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貢獻的人才。


第五條 引進人才按其學歷、專業技術水準,以及實驗區經濟社會建設需求程度分類,享受相應待遇。


A類,高階人才:A1類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A2類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大科技獎項一、二等獎專案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國家「千人計畫」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A3類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一等獎專案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省「百人計畫」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閩江學者」特聘教授。


B類,中高層次人才:B1類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才,在國際知名機構、企業擔任過三年以上高級職務的經營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獲得博士學位的臺灣人才;B2類為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才,高級技師,博士學位獲得者,在國內知名機構或上市公司擔任過三年以上高級職務的經營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獲得碩士學位的臺灣人才;B3類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才,技師,碩士學位獲得者,或獲得學士學位的緊缺急需臺灣人才。


第六條 引進人才津貼待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由受益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引進人才以專利、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資創業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的70%。


第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經實驗區認定的重點產業企業引進人才,可以享受相應的生活津貼、住房保障、安家補助和科研創業啟動資金等待遇:


(一)生活津貼。A1類人才每人每月20000元(人民幣,下同),A2類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A3類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發至聘用期滿。B1類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B2類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B3類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按人才在實驗區實際工作時間,最高發放60個月。實驗區內產生的A類高階人才可同等享受生活津貼待遇。


(二)住房保障。實驗區建設人才保障住房,引進人才按其類別、家庭狀況,以及人才住房房源等實際,可申請購買(租住)人才住房或享受購買(租住)商品房貨幣補貼。對在實驗區工作居住滿10年,或工作居住滿5年且貢獻突出的引進高階人才,可贈予所租住人才住房產權。具體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中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執行。


(三)安家補助。A1類人才100萬元,A2類人才50萬元,A3類人才30萬元。B1類人才20萬元,B2類人才10萬元,B3類人才5萬元。安家補助費分3年發放。引進人才家屬及子女沒有隨遷的,用人單位每年可給予引進人才報銷兩趟往返探親交通旅費。


(四)科研創業啟動資金。A1類人才不少於200萬元,A2類人才不少於100萬元,A3類人才不少於5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主要用於支援引進高階人才從事發明創造、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八條 對引進實驗區特別需要、具有特殊才能,能為實驗區經濟社會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或提高資助扶持力度,具體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實驗區管委會另行研究。


第九條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要為引進人才提供優惠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對引進的高階人才,要為其提供相應的科研創業啟動配套資金,並在團隊建設、重大專案課題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引進人才開展實驗區急需的高新技術專案研究,可按有關規定優先予以立項並申請科研專案擇優資助經費和課題經費。


第十條 實驗區建設臺灣創業園和臺灣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創新創業人才攜帶科技成果入園(基地)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和生產。簡化臺灣人才創辦企業審批手續,並在創業扶持、專案立項、創業資金、成果轉化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條件。


第十一條 實驗區根據建設實際和產業發展需要,面向海內外引進創新創業團隊,符合條件的團隊可按實際情況獲得300-1000萬元的專案補助;團隊帶頭人可獲得50-150萬元生活經費補助。具體按照實驗區「四個一千」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對來實驗區工作的海外、臺灣引進人才,公安、外事部門應簡化環節,優先辦理出入國(境)手續。引進人才需要出國(境)接受培訓、參加學術交流、從事經貿活動等,外事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手續。對引進的臺灣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給予辦理最長5年的居留簽注。


第十三條 引進的臺灣人才,引進到實驗區重點產業企業工作、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的人才,以及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5年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實驗區按70%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為主幫助解決。引進高階人才配偶可按其原來身份性質、專業、財政供養管道調入實驗區相應單位;應聘實驗區事業單位,符合招聘條件的,可採用考覈方式直接聘用;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準,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發放時限為2年。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或關係掛靠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引進高階人才可享受實驗區公務員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實驗區財政撥付。實驗區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條件好的醫療服務機構,為引進高階人才提供特色醫療服務專案,適應其醫療保健需求。


第十六條 引進人才的子女在入學方面享受特殊照顧政策,由異地、境外(國外)轉入就學的,按照本人意願,可一次選擇實驗區內公辦學校就讀。


第十七條 實驗區定期表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並對其頒發證書,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十八條 實驗區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表彰,以及人才保障住房建設等。引進人才享受各項待遇同時符合實驗區多項同一性質政策優惠的,按「就高從優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實驗區黨群工作部負責協調人才引進涉及的相關工作部門,認定引進人才身份,發放生活津貼和安家補助;區交通建設局負責引進人才保障住房的建設、審核分配和日常管理;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引進高階人才科研創業啟動資金和引進創新創業團隊專案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區社會事業發展局負責協調解決引進人才醫療保險和子女入學等事項;區財政金融局負責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各部門要出臺具體實施辦法,為引進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實驗區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涉及的相關政策將根據實驗區實際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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