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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國檢政策: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於發佈《平潭綜合實驗區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公告》

時間:2019-12-19     【轉載】   來自: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局

(2013年第98號)

為促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規範平潭綜合實驗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質檢總局制定了《平潭綜合實驗區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自平潭“一線”、“二線”檢驗檢疫監管查驗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實行。


 


質檢總局


2013年7月23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規範平潭綜合實驗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平潭”)的人員及其攜帶物、貨物、交通咻敼ぞ叩瘸鋈刖硻z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平潭與境外的口岸(含對台小額貿易點、台輪停泊點)設定為“一線”管理,平潭與內地之間設定為“二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一線”口岸、“二線”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設在平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平潭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一線”口岸、“二線”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平潭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風險評估、分類管理和先行先試的原則,開展平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平潭檢驗檢疫機構建立物流資訊的檢驗檢疫電子放行系統,對進出平潭的進出口貨物實施電子監管。


第六條  平潭檢驗檢疫機構應注重創新通關制度和措施,建立通關最便捷、監管最有效、服務最優質的通關模式。


第二章  “一線”檢驗檢疫監管


第七條  平潭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經平潭“一線”口岸進出境的人員及其攜帶物、貨物、交通咻敼ぞ叩葘嵤┬l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檢疫處理。


第八條  經“一線”口岸進出平潭的人員及其攜帶物通關按現行檢疫模式管理。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實行常態下無症狀快速通關和有症狀主動口岸申報制度。境外發生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入應急狀態時,按國家質檢總局應急處置有關要求執行。




前款所稱有症狀是指進入平潭的人員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嘔吐、腹瀉等症狀,或者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患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第九條  經“一線”口岸進出平潭的兩岸直航交通咻敼ぞ摺μㄐ☆~貿易船舶,常態下實行低風險管理,實施電訊檢疫和衛生監督。其他進出境船舶按現行模式管理。


對台小額貿易船舶、臺灣漁船等船舶應在指定港區停靠接受檢疫。經常往來臺灣的船舶可採用檢疫監管本管理,簡化申報手續。台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向檢驗檢疫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臺灣地區機動車進出平潭,允許由船方或其代理進行統一申報,辦理檢疫手續,進行檢疫處理。經常往來車輛可以採用機動車檢疫監管本管理,簡化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經“一線”口岸進出平潭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平潭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接受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平潭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出具通關證明。


第十二條  進口貨物在“一線”口岸按規定實施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放射性檢測。


對進口食品、化妝品、舊機電、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入區後無法分清批次的散裝應檢物、成套設備按現行模式管理。對其他貨物實施備案管理,其中原產於臺灣的法檢貨物在平潭生產加工使用的免於實施檢驗。


第十三條  平潭企業生產加工的貨物由平潭“一線”口岸或經其他口岸出口的,按現有模式管理。


平潭企業生產加工的出口工業品,除輸入國家(地區)要求提供出口國證明,或輸入國家(地區)、貿易合同有約定需要作裝船前檢驗的,可免予實施檢驗。


第十四條  內地生產的貨物由平潭“一線”口岸出口的,按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制度實施管理。


第三章 “二線”檢驗檢疫監管


第十五條  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口法定檢驗貨物,從“二線”通道進入內地,應按規定報檢並依法實施檢驗,檢驗合格的允許進入內地銷售、使用。


其他實施備案管理的貨物從“二線”通道進入內地,在“二線”實施核銷。


第十六條  在“一線”已經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口貨物,“二線”直通放行。


第十七條  內地生產的出口貨物由“二線”通道輸入平潭,平潭檢驗檢疫機構免於檢驗檢疫。直接經“一線”口岸出口的,在產地實施檢驗,在“二線”查驗放行。


第十八條  平潭企業生產加工的貨物經“二線”通道輸往內地,平潭檢驗檢疫機構免於檢驗檢疫。原產於臺灣的法檢貨物在平潭只經過簡單加工的除外。


第四章  轉口或過境應檢物檢驗檢疫監管


第十九條  從平潭入境的轉口或過境應檢物,入境時應在“一線”實施檢疫,免予實施檢驗,免於強制性產品認證。


對經平潭中轉的臺灣入境食品實施備案管理。


第二十條  以原包裝轉口或過境並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平潭檢驗檢疫機構僅實施外包裝檢疫,必要時進行檢疫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平潭轉口或過境的應檢物,因包裝不良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平潭分級、挑選、刷貼標籤、改換包裝等形式加工後再出境的,平潭檢驗檢疫機構應在“一線”按規定實施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食品檢驗。危險化學品按規定實施檢驗監管。


第二十二條  轉口或過境應檢物從平潭“一線”出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要求出具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或檢疫處理證書外,不再實施檢疫和檢疫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平潭進出口企業(含對台小額貿易企業)、與檢驗檢疫相關的其他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相關註冊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平潭已經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的生產企業,除進口國(地區)有特殊註冊要求外,申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可以根據認證監管和具體風險分析情況簡化備案程式。


第二十五條  原產於臺灣輸往平潭且在平潭銷售使用的預包裝食品、化妝品,允許採用繁體中文標籤。


第二十六條  平潭用於設計、研發、產品測試、產品返修、設備租賃等業務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經平潭檢驗檢疫局核准,免予進口舊機電產品裝咔皺z驗。


第二十七條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商品經“一線”口岸輸入平潭時,用於科研、測試等符合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條件的,可採取便捷措施及時辦理免辦證明,並實施快速驗放;從平潭經“二線”通道輸入內地時,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兩岸間緊急用於人道主義捐贈、救助等非商業用途的少量醫用特殊物品,可在口岸現場先實施監管放行,後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質檢總局授權福建檢驗檢疫局在平潭試點開展對臺灣方面認證認可結果和檢測結果的採信工作,制定採信進口臺灣產品目錄。具體實施辦法由福建檢驗檢疫局制定。


第三十條  對台小額貿易和交易市場監管按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平潭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開展口岸衛生監督和疫病疫情監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平潭“一線”口岸和“二線”通道檢驗檢疫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並與開放口岸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線”、“二線”檢驗檢疫監管查驗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實行。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現行檢驗檢疫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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