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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國檢政策:海關總署第208號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時間:2019-12-19 〕20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已於2013月8年8日起施行。
於廣洲 2013月2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 總則 為了規範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平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海關對經平潭進出境、進出平潭的咻敼ぞ摺⒇浳铩⑽锲芬约捌教秲群jP註冊登記企業、場所等進行監管和檢查適用本辦法。 平潭與境外之間的口岸設定為“一線”管理;平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聯接的通道設定為“二線”管理。海關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線管理。 平潭應當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環島巡查、監控設施和海關資訊化管理平臺:“一線”、“二線”海關監管區和平潭內海關監管場所應當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設施、設備、場地等。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後,平潭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在平潭內從事進出口業務,享受保稅、減免稅、入區退稅政策以及與之相關的倉儲物流和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與海關實行電子電腦聯網和進行電子資料交換。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海關對進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內存儲的保稅貨物、與生產有關的免稅貨物以及從區外進入平潭並享受入區退稅政策的貨物(以下簡稱退稅貨物)實行電子帳冊管理。 海關對平潭內設立的臺灣小商品交易市場實行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不得從“一線”進入平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出境的貨物不得從“二線”以報關方式進入平潭。 第二章 第九條 第十條 (一)生活消費類、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專案等進口貨物; (三)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一線”不予保稅、免稅的具體貨物清單的貨物。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從境外進入平潭的實行備案管理的貨物,不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三章 第十二條 其他貨物經由海關指定的無申報通道進出平潭,海關可以實施查驗。 第十三條 (一)生活消費類、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專案等採購的區外貨物; (三)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二線”不予退稅的具體貨物清單的貨物。 第十四條 (一)企業應當在手冊備案時一併向海關提出申請;在海關徵稅前,企業可以變更申請; (三)對應料件如涉及優惠貿易原產地管理的,企業應當在該料件備案時主動向海關申明並提交有關單證,否則在內銷徵稅時不得適用相應的優惠稅率;對應料件如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海關按照有關貿易救濟措施執行。 經平潭咄鶇^外的優惠貿易政策項下貨物符合海關相關原產地管理規定的,可以申請享受優惠稅率。 從平潭咄鶇^外辦理報關手續的貨物,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其中對於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境環節已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區環節不再驗核配額、許可證件。 第四章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後,平潭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可以開展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和外發加工業務。 第十九條 (一)銷售給個人; (三)其他需要徵稅的情形。 平潭內的減免稅貨物的後續監管按照減免稅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從區外進入平潭的退稅貨物,按以下方式監管: (二)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在區內銷售並用於生產的,實行電子帳冊管理; (四)原狀或用退稅貨物加工成成品後屬於區內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的,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審批專案及耗用數量核銷; (六)其他情形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一)海關監管貨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災害的; (三)海關監管貨物被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第二十六條 (一)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予以辦理核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一)對於從境外進入平潭的保稅貨物,平潭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於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三)對於從區外進入平潭的退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進出平潭的下列海關監管貨物,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後,可以由平潭內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者自行咻敚� 萬美元及以下的小額貨物; (三)其他已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的貨物。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咻敼ぞ吲搯喂芾磙k法》(海關總署令第172海關可以對所有經“二線”進出平潭的咻敼ぞ邔嵤z查,經“二線”進出平潭的咻敼ぞ卟坏眠輸未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臺灣地區機動車進出境,應當辦理海關手續,具體監管辦法另行規定。 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附則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經“一線”從境外進入平潭的貨物和從平潭咄惩獾呢浳锪腥牒jP統計,經“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進入平潭的貨物和從平潭咄鶇^外的貨物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年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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