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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丨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支持直播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時間:2020-07-16     【轉載】   來自:平潭綜合�?驗區招商與產業促進中心

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支持直播經濟 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落實“六穩”“六保”,緊抓直播經濟發展“風口”,發揮實驗區定位、區位、政策等優勢,大力推動網紅直播經濟資源要素在實驗區聚集,大力推動“直播+”旅遊、電商等產業發展,打造“直播經濟樞紐城市”,結合實驗區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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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重點發展方向

 

1.推動直播賦能旅遊產業,打造“直播+國際旅遊島”。推動直播賦能旅遊產業,積極利用網路社交平臺、OTA平臺、主流電商平臺,結合旅遊資源、旅遊景觀開展線上直播,推動線上旅遊推廣模式實現“線上引流+線下體驗”有機結合,持續擴大“兩岸間·大海邊·遊島玩海平潭藍”“千年殼丘頭”“百年石頭厝”“夢幻藍眼淚”“海鮮美食”等主題旅遊品牌知名度、影響力,推動形成一批網紅打卡地。

 

2.推動直播賦能跨境電商,打造“直播+特色產業”。推動直播賦能跨境電商,通過直播電商打造“一個服務機構+一批應用場景+一批國外館”跨境電商新模式,打造線上版本全球買全球賣及單一品類銷售區域或全國冠軍品牌。推動直播賦能總部平臺經濟,鼓勵企業將線下業務轉線上發展,支持平臺上雲、上鏈,強化總部平臺經濟的供應鏈整合能力,彙聚資金流、訂單流、資訊流,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推動直播賦能特色農業,鼓勵區內直播電商企業參與“三鮮·三寶·三貢品”等特色農產品線上銷售,積極開展“田間地頭”“趕海拉網”直播,帶動農村農民增產增收。推動直播賦能傳統產業回歸,鼓勵建築隧道、航邩I拓展線上業務,支持搭建線上平臺,加快稅收、產值回歸。

 

3.推動直播賦能臺灣小商品、農漁產品等專業批發市場轉型,打造“直播+對臺交流”。推動直播賦能臺灣小商品、農漁產品等專業批發市場轉型,發展“線上引流+實體批發+直播帶貨”新模式,通過網路直播將臺灣商品、農漁產品輸送到全國各地,實現政府搭臺、企業唱戲、溯源賣貨目的。同時,通過培育引進一批臺灣地區的網紅主播,經常性開展線上線下交流,架起兩岸文化交流的新橋樑。

 

4.推動直播彙聚兩岸人氣,打造“直播+節慶活動”。通過直播彙聚兩岸人氣,定期開展直播主題節慶互動,結合特色產品及服務,開展美妝節直播帶貨、旅遊節直播推介、兩岸文化直播交流等系列直播節慶活動,打造一批特色網紅節慶品牌。

 

5.推動直播創新新型業態,打造“直播+商業模式創新”。堅持先行先試,探索直播經濟與區塊鏈、大數據相結合商業模式,推動新業態創新發展,深度賦能產業數位化轉型;探索直播與保稅展示、交易業務融合發展,拓展對外貿易新管道;探索建立面向直播行業市場監管體系、人才認證體系、籌融資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打造一流的直播經濟發展軟環境。

 

二、主要扶持政策

 

支持打造一批直播示範基地

 

6.支持打造“直播標杆示範產業基地”。

 

(1)鼓勵以具備條件的電商園、創業園、新興產業園、商務樓宇、專業市場、主題街區、大型閒置商業綜合體等為載體,推動內容製造、視頻技術、直播場景等“一站式”直播配套設施建設,對使用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設施完善,郀I管理權清晰,有專職人員管理郀I,能夠為企業提供技術、資訊、金融、供應鏈等各類服務的,按投資改造(不含租金)的30%一次性給予直播基地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獲得知名直播平臺授牌的直播電商孵化載體,直播間數量10間(含)以上,孵化載體合計年營收達到200萬以上的(不包含貨物銷售金額),給予每年20萬元獎勵。

 

培育和引進一批直播產業鏈市場主體

 

7.積極培育和引進直播經濟市場主體。積極培育和引進一批直播平臺、網紅經紀公司(MCN)、直播服務機構等一批直播經濟相關企業及機構入駐直播經濟基地。

 

(1)直播平臺經營貢獻獎勵。自納稅年期起三年內,直播平臺符合平臺經濟條件的,企業年度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不含個人所得稅)的70%予以獎勵;年度繳納稅收總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按其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不含個人所得稅)的75%予以獎勵;年度繳納稅收總額達到1億元及以上,按其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不含個人所得稅)的85%予以獎勵;年度繳納稅收總額達到2億元及以上,按其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不含個人所得稅)的95%予以獎勵。

 

(2)網紅經紀公司(MCN)等區內直播服務企業入駐獎勵。對註冊在實驗區,從內容創作、粉絲流量、稅收服務和商業變現等方面扶持網紅發展的網紅經紀公司等企業及機構,其服務簽約主播超過100名以上的,年度繳納稅收總額100萬以上的,按其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給予第一年85%,第二、三年50%的獎勵;對達到總部經濟條件的MCN等區內直播服務企業,按照總部經濟政策予以獎勵。

 

(3)鼓勵各類供應鏈企業開展直播應用。建立適應直播電商帶貨要求的供應鏈快速靈活回應機制,積極吸引周邊生產、貿易企業在我區設立銷售公司,引導各類供應鏈企業在我區集聚。對區內企業委託區內、區外第三方服務企業通過直播方式銷售產品,且年直播應稅銷售額100萬元以上的,對其產生的傭金分別給予20%和10%的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區內企業通過直播方式帶貨且年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給予第一年70%,第二、三年50%獎勵;達到總部經濟條件的,按照總部經濟政策予以獎勵。

 

支持直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8.支持直播及公共服務平臺研發。對各類以區塊鏈、雲技術、大數據、物聯網、基礎網路、人工智慧等技術方向結合直播產業應用場景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平臺予以優先推薦申報各級、各類專項資金。

 

9. 加大5G基礎設施配套投入。支持各通信郀I商優先為直播基地規劃建設5G基站,推進產業雲建設,開放政務數據服務端口賦能直播經濟。鼓勵各通信郀I商為直播基地和基地內直播企業及機構量身定做個性化5G優惠流量套餐,降低直播平臺帶寬流量成本。

 

支持培育和引進一批直播人才

 

10.給予主播帶貨獎勵。鼓勵區內直播平臺、MCN機構簽約(全約)主播為區內各類企業開展直播服務,對為區內“四上”企業特色產品(指特色農漁產品、跨境電商商品、臺灣商品或區內旅遊服務產品)直播帶貨超過100萬元的前10名優秀網紅主播,按照應稅銷售額2%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給予主播稅收獎勵。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在3萬元以上(含)的直播企業高管、員工及股東,從納稅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內均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其中: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在3萬元(含)至5萬元(不含)的,按70%給予獎勵;5萬元(含)至10萬元(不含)的,按80%給予獎勵;10萬元以上(含)的,按90%給予獎勵。對網紅主播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在符合相關條件前提下,可視同平臺型總部企業關聯企業,享受實驗區註冊型總部企業關聯企業獎勵政策。

 

12.鼓勵開展直播人才培訓。支持網紅直播相關企業與區內院校、院所共同籌建直播商學院及培訓中心,進一步優化直播電商發展環境,積極扶持在我區註冊並在我區實施主播培訓孵化的專業培訓機構和單位,更好的吸引、留住各類直播人才來我區創新創業,對培養的學員被區內企業成功錄用並就職半年以上的(按每年單個企業參加培訓總人數不超過10人計,區內企業輸送的學員參照執行),給予培訓機構1500元/人的一次性補助,每家培訓機構每年的補助不超過30萬元。

 

營造直播經濟發展氛圍

 

13.舉辦一批網紅直播行業會議和活動。鼓勵專業機構每年定期舉辦網紅直播品牌交易會、高峰論壇、網紅評比大賽、年度直播帶貨大賽等活動和會議,邀請各大主流電商平臺、MCN機構、供應鏈企業、網紅主播參加,提高實驗區在網紅直播行業的受關注度和影響力。對在平潭組織舉辦符合重大展覽和會議專案條件的網紅直播行業會議和活動的,予以直接認定,協調相關活動支持事項,並按照會展業政策予以獎補。

 

14.舉辦十大網紅、十大網紅打卡點等評選活動。通過政府指導、協會組織的方式,聯動各大網紅直播平臺,每年分別評選的10名(家)“平潭國際旅遊島網紅”“平潭國際旅遊島優秀直播商”“十大網紅打卡點”,頒發證書,樹立行業標杆,營造良好直播電商產業發展氛圍。

 

15. 發揮政府工作人員帶動作用。經組織程式批准,鼓勵公務員帶頭參與公益性直播,開展招商、帶貨、宣傳等活動;參照科特派政策,支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頭參與直播創業,共同推動實驗區直播行業發展。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支持信平融資擔保等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區內符合金融機構授信條件的直播企業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16. 直播企業投資、信貸、上市獎勵等配套政策按照現行《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金融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給予支持。

 

開展自貿試驗和聯合創新

 

18.開展直播業務商業模式創新試點。支持探索開展“直播+”保稅展示交易、跨境電商O2O、對臺免稅商品、旅遊服務等商業模式創新試點。

 

19.開展直播行業融資服務創新試點。積極開展有利於直播經濟發展的融資創新,探索建立以流量、稅收、征信、地方政策獎補為核心的輕資產融資方式,為直播相關企業的籌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20.開展網紅主播稅收管理創新試點。對以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為主體進行直播活動的網紅主播,給予集群註冊便利,符合規定條件可對其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核定徵收。區內服務企業獲得直播平臺授權、且能夠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稅務核查所需業務資訊的可代理申報繳納。

 

21.開展直播行業標準制定創新試點,探索建立對直播機構、網紅的標準、監管和認證體系,按照《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加強網紅直播監管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構建行業標準,打造行業標杆。對正式頒佈直播行業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福建省地方標準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22. 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探索適用於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措施,放寬融合性產品和服務准入門檻。探索品質追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在嚴守安全底線、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的條件下,為直播經濟新業態發展留足空間。

 

三、其他說明

 

(一)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工商登記地、稅務征管、統計關係及銀行帳戶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實際行政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及機構。

 

(二)本措施所稱網紅主播是指在網路直播行銷活動中與用戶直接互動交流,有一定帶貨能力、影響力的人員。本措施所稱直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佈即時資訊的活動;本措施所稱直播平臺,是指通過互聯提供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平臺;本措施所稱直播服務機構,主要是指基於互聯網的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措施所稱網紅經濟公司(MCN),是指培育主播並為其開展網路直播行銷活動提供服務的專門機構;本措施所稱“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三)本措施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財稅優惠政策兌現實施方案》(嵐綜實管綜〔2016〕31號)相關規定,採用並聯審核制方式,實行“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並聯審核、一章審批、一周辦結”。

 

(四)本措施實施過程中,如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與區級其他優惠措施重複的,可擇優享受;與國家、省級獎勵措施重複的,可重複享受。

 

(五)享受本措施扶持範圍內的各類主體,應主動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六)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三年,由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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