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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用地 供地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用地供地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7月8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用地供地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用地有序、有效利用,提升節約集約水準,保障工業用地可持續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6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4〕119號)、《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閩委發〔2014〕2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國土部門負責本區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管理和出讓金或租金的具體徵收工作;區經發部門負責審核本區工業專案的產業准入標準投資強度和工業專案用地標準;區規劃部門負責審核出具工業專案用地的規劃選址、用地紅線、建築密度、容積率等用地規劃條件;區財政部門負責工業用地出讓金或租金徵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區交建部門負責審核工業專案實際開竣工和建築工程品質;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服務、監管工作。


第二章 供應方式


第三條  工業用地供應方式包括四種:先租後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和直接出讓。


第四條  先租後讓是指區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供應工業用地時設定一定的約定條件,先行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後,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供應方式。以先租後讓方式供應的土地,承租方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可以建造工業廠房、必要的辦公用房等永久建築。


第五條  租讓結合是指區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時設定一定的約定條件,先行將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後,可將部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賃性質的供應方式。以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土地,承租方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可以建造工業廠房、必要的辦公用房永久建築。


第六條  長期租賃是指區國土部門作為出租方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區國土部門支付租金的供應方式。承租方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可以建造永久工業廠房、必要的辦公用房建築、可以轉租。


第七條  直接出讓是指區國土資源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時設定一定的條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供應方式。


第三章   供地適用產業目錄


第八條  符合我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指導目錄的工業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


(一)單位土地投資強度、繳納稅收任一指標高於我區平均標準80%的;


(二)工業性倉儲、標準化倉庫、標準工業廠房、貨物堆場等非商業性用地。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工業專案,採取長期租賃方式供應土地:


(一)大宗的產業用地(用地面積超過300畝的工業專案);


(二)單位土地投資強度、繳納稅收任一指標低於我區平均標準80%的。


第十條  採取直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由國土部門會同經發部門商議後提出方案經區用地聯席委員會審核後,報區管委會擴大會議審定。


第四章  供應程式


第十一條  區經發部門牽頭,會同招商選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財政、環保、稅務、規劃、招商、片區管理局等)擬定土地出租、出讓約定條件;區國土部門提出工業專案具體供應方式,一併報區用地聯席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租賃和出讓合同中應明確經用地聯席委員會審定後的約定條件,包括開竣工時間、規劃用地條件、投入、產出、稅收、節能、環保、就業等經濟、社會、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其他特別要求。


第十三條  採用先租後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直接出讓的按照本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租賃期一般為五年,出租轉出讓年限合計原則上不超過20年;長期租賃最高期限為20年;其他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特殊專案的出讓年限報用地聯席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五章  租金、出讓金的標準及管理


第十四條  先租後讓(一般租賃期為5年)的年租金由區國土部門初擬出租起始價報區地價委員會議審定(不低於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5%),租金一次性收取。租賃期內,用地單位申請出租轉為出讓的,由區經發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國土、招商、規劃、稅務、環保、片區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綜合評估,達到約定條件的,由區國土部門擬定出讓方案上報區管委會批復後,辦理出讓手續;區國土部門根據有資質的評估單位評估的用地價格,初擬出讓用地價格,上報區地價委員會議定,出讓價格標準不低於全區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


租讓結合的年租金由國土部門初擬出租起始價報區地價委員會議定(不低於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5%),用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收取。租賃部分轉為出讓部分的用地價格由區國土部門根據有資質的評估單位評估的價格,初擬出讓價格,上報區地價委員會議定,出讓價格標準不低於區出讓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保留的租賃部分年租金不低於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5%,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長期租賃的年租金,由國土部門初擬出租起始價報區地價委員會議定(不低於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5%),租金每五年一次性收取。


直接出讓的出讓價格由區國土部門根據兩家有資質的評估單位評估的價格初擬出讓起始價,上報區地價委員會議定後執行。


第十五條  租賃土地租金的最低價應當根據國土部或省政府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調整的時間和幅度,根據我區實際作相應的調整;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於同期的最低標準。


第十六條  租金、出讓金由區國土部門負責收取;區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的監督和管理,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地單位依據租賃、出讓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出讓金,到執收部門開具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租金、出讓金直接繳至平潭綜合實驗區金庫。


用地單位不能按時支付租金、出讓金或者未付足租金、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租方(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租方(出讓人)催交後仍不能支付租金(出讓金)的,出租方(出讓人)有權解除租賃、出讓合同,出租方(出讓人)並可要求承租方(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屆滿時,用地單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滿足節能和環境保護要求,經綜合考評達到承諾和屆時規定的投入產出、稅收等經濟指標,用地單位可向出租方申請續租或優先受讓。


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無償收回土地;地上已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租賃期限滿,經綜合評估後,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或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出租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已交租金不退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但因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承租方建設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照殘值可給予適當補償,但已交租金不予退還。


區管委會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租賃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前不得收回;若因其他重大工程專案建設需要,按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的,經評估後應對承租方給予合理補償。


合同租賃期限內,承租方達到約定條件後,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的永久性建築物方可申請產權登記;房產登記部門可予以登記。


長期租賃土地期限屆滿,承租方可申請續期,除因開發建設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續期。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租賃土地使用權應由出租方無償收回,對已建建(構)築物按殘值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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