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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生活政策:臺胞創業發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 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平潭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各組團(專案)指揮部,區屬各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研究,現將《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創業發展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創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為鼓勵臺灣同胞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創業發展,依據大陸有關臺灣同胞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驗區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一、關於財稅優惠政策


1、凡新入駐並符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相關條件的臺資企業(下同),自納稅年度起五年內,由實驗區依產業類別按其年繳納稅收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別予以獎勵。其中,屬先進製造業的獎勵80%;屬現代服務業的獎勵50%;屬物流航邩I的獎勵65%(其中屬從事國際海叩莫剟�80%);屬現代大型商貿業的獎勵50%;屬總部型企業(含地區總部)的獎勵70%;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到2000 萬元及以上的,視同總部經濟,獎勵70%;屬位居臺灣「100 大」企業的獎勵80%。


2、對在我區新引進設立的、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且營邼M一年的臺資法人金融機構(含臺資參股的金融機構總部或區域總部):(1)從納稅年度起五年內,按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年度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100 萬元及以上、2000 萬元以下的按50%獎勵;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70%獎勵;(2)根據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分檔予以一次性開辦補助,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在10 億元及以上的,補助1000 萬元;10 億元以下、7 億元及以上的,補助800萬元;7 億元以下、5 億元以上的,補助500 萬元;5 億元以下、2 億元及以上的,補助300 萬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繳納入庫的稅收總額、地方級稅收,不含海關稅收,不含在區內的房地產、建築施工類專案繳納的稅收,含上繳省級後實際返還我區的稅收。


3、凡新入駐的臺資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對涉及本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對高新技術臺資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在省定給予保費補助、利用保單進行融資給予貼息補助的基礎上,實驗區再分別給予保費20%補助和保單融資總額每年2%的貼息補助;對信用擔保機構為臺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在享受省級信用擔保風險補償金補助的基礎上,實驗區再比照省裏補助標準予以風險補償。


二、關於用地用海優惠政策


5、新入駐並符合認定條件的臺資企業,對購買由我區統一承建的標準廠房、寫字樓、生活配套用房,以實驗區管委會審批的購買面積,按綜合成本價售讓給臺資企業,但十年內不得轉讓;對租用實驗區內辦公用房的,以區管委會審批的租用面積,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每個臺資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 萬元。臺資企業在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間不得轉租、轉讓,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對需單獨建設總部大樓的用地優惠政策另行制定。


對新入駐的臺資企業專案用地,按取得綜合成本價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價格可分期繳納,期限可延長至兩年。對新引進的特殊生產型高新技術專案,可通過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式,經區管委會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給予特殊優惠,但其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對入駐園區的臺資企業,經區管委會批准,可根據企業的規模,按照總用地面積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務區,允許其按臺灣習俗的生活方式規劃構建。


6、對新入駐的臺資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企業需用海的專案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礎上,區裏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專項補助。


三、關於人才引進的優惠政策


7、對適用實驗區人才引進條件,在符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相關條件的企業任職的臺籍高管人員、各類專業科技人員(含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實驗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5 萬元及以上的,前兩年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80%,後三年按60%,給予企業高管人員和科技人員貢獻獎勵,用於其個人購房補助和租房補貼;或可依據《在平潭工作的臺灣居民涉及內地與臺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實施辦法》,按臺灣居民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上述個稅補貼政策可擇優選擇,不得重複享受。


8、凡屬引進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領域、經濟和金融管理領域、高等教育和培訓領域、現代服務及生產製造領域的臺灣高層次人才,適用實驗區人才引進條件的由實驗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在實驗區內首次購買商品房,可優先購置一套限價商品房。


四、關於加強教育文化及醫療領域合作的優惠政策


9、鼓勵和支援臺灣高等院校與大陸高校在實驗區聯合創辦平潭海洋大學、產業研發創新機構和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鼓勵臺胞獨資發展幼兒學前教育,實驗區在學校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校舍設施建設、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援。


10、鼓勵和支援臺灣文化創意企業在實驗區創辦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創意小鎮,合作開展動漫產品製作;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臺胞投資文化產業龍頭企業、文化產業園區等相應的專案補助、貼息或獎勵。


11、鼓勵和支援臺灣醫療康復機構在實驗區興辦獨資醫療機構及各類康復保健設施,設立臺資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實驗區在規劃用地審批、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支援。


五、關於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儘快成立公安口岸簽證機構,為入境的臺灣居民落地辦理臺胞證及簽注。


13、實驗區可以為進入區內的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機動車及駕駛人核發3 個月臨時入境牌證,到期的可續辦3 個月臨時入境牌證,在實驗區內使用。


14、進入實驗區的臺灣居民,可到實驗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5 年有效臺胞證;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請辦理一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在實驗區投資創業和就業就學等需要長期居住的,可以申請辦理2-5 年居留簽注,憑居留簽注可長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六、關於賦予臺胞市民待遇優惠政策


15、臺灣同胞子女在實驗區內就讀(含臺商子弟學校),其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費教育。


16、與實驗區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臺灣同胞,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未與實驗區企業形成勞動關係且常住平潭1 年以上的臺灣同胞,可參加與本區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17、取得居留簽注5 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 年以上的臺灣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平潭無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七、其他


18、凡屬新入駐的臺商投資企業及在實驗區就業居住的臺灣同胞,在享受實驗區上述優惠政策與便利措施的同時,還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臺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措施。


19、本暫行規定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正式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條款,由實驗區管委會另行制訂。2011 年6 月實驗區管委會公佈的《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創業發展的優惠政策措施》(閩嵐綜實管綜〔2011〕24 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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