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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 業務政策問答

時間:2019-12-02     【轉載】   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福建省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業務政策問答


1、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福建省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此次試點向試點企業釋放五大政策紅利:一是試點企業可直接在試點銀行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二是試點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以用於境內股權投資。三是試點企業可自行選擇任一試點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四是單筆外債開戶個數不受限制。五是試點企業外債注銷登記可直接在任一試點銀行辦理,取消試點企業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業務時間限定。此次試點改革立足於前期特殊經濟區域試點成效,改革更進一步,實現紅利輻射面更廣,政策措施更便利,是外匯局深化閩臺經濟交流合作的又一重要舉措。


2、哪些企業可以參與試點?

答:試點政策惠及註冊在福建省內(不含廈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平潭片區),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臺資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1)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2)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

易分類結果應為 A 類。


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平潭片區的臺資企業還適用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政策嗎?

答: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和平潭片區1臺資企業與自貿區內其他企業統一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匯〔2019〕37 號)規定的六項資本專案便利化政策,不再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福建省特殊經濟區域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匯〔2018〕59號)和本次試點政策。


4、銀行參與試點需具備哪些條件?

答:經營地在福建省內(不含廈門),且滿足以下條件的銀行可參與試點:(1)已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信息系統;(2)如已參加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覈或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考覈或評估結果應為 B類(不含 B-)及以上;(3)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5、參與試點的企業和銀行需要事先向外匯局申請資格嗎?

答:不需要。企業和銀行只需滿足相應資格條件即可直接參與試點,無需事前向外匯局申請。


6、銀行應如何認定臺資企業?


答:本試點政策不僅適用於由臺商直接投資的企業,也適用於具有臺資背景的企業。對於由臺商直接投資的企業,銀行可通過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中「協議登記」—「主體檔案」—「境內非金融機構」

—「查詢」模組進行查詢,對「外方投資者涉及國別(地區)」顯示為「TWN 中國臺灣」的可認定為臺資企業。對於具有臺資背景的企業,銀行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2一予以審定:一是企業提交的最新一期《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投資經營資訊聯合報告書》,表一《企業基本情況》中「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或地區)/註冊地」披露為臺灣的;二是企業提交給商務部門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事項備案申報表」中「投資者最終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或地區)/註冊地」為「臺灣省」的;三是企業提交的由商務等部門出具的臺資企業身份確認函。經審定後,銀行應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業務辦理」—「資本專案主體概覽」—「境內非金融機構」—「主體維護」模組中的「備註」欄備註:該企業為臺資背景企業。後續銀行可直接據此確定企業臺資背景身份。


7、試點中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具體包括哪些種類?

答:包括資本金、境內資產變現帳戶及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內資金、外債、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資本專案外匯收入。


8、試點企業如何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境內支付使用?

答:試點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憑《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試點銀行辦理。在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境內支付使用方面,較之前特殊經濟區域「允許臺資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結匯後先行使用資金,事後批量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的政策,此次試點便利性更進一步。試點銀行在審核企業資質、支付命令函所申報的資金用途符合實施細則規定後,即可予以辦理。


9、此次試點政策取消了「特殊經濟區域資本專案收入支付便利化中企業承諾期提供真實性材料」的要求,此前按3照特殊經濟區域臺資企業資本專案便利化試點政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材料但還未到承諾期的企業,是否仍需在承諾期內提供真實性材料?

答:此次試點政策較此前特殊經濟區域臺資企業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政策更為便利,企業可直接適用最新試點政策,無需在承諾期內向銀行提供真實性材料。


10、試點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結匯後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時,是否需要填寫《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

答:為了進一步提高便利化程度,試點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帳戶,無需提供《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


11、試點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有何要求?

答:試點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境內股權投資除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企業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專案收入使用範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企業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前述規定衝突。


12、試點銀行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業務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試點銀行應審核企業資質、資金用途是否符合實施細則的規定;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 版)>的通知》(匯發〔2019〕1 號)及實施細則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帳戶、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資訊;應對所辦理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試點企業及業務風險狀況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於支付總金額的10%;發現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13、試點企業能否使用資本專案外匯收入開展境內股權投資?如何辦理?

答:可以。現行外匯政策僅允許以投資為主業或經營範圍載明「投資」的外資企業使用資本專案外匯收入開展境內股權投資。試點突破此限制,試點企業可將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劃轉或結匯用於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企業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應先到註冊地(個人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的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或企業結匯待支付帳戶。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劃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的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也可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企業的結匯待支付帳戶,或股權出讓境內個人的人民幣帳戶。


14、試點企業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都可以在非註冊地銀行辦理嗎?

答:試點企業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可自行選擇任一試點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仍需在註冊地銀行辦理。


15、試點企業外債專用帳戶開立個數有限制嗎?

答:沒有限制,試點企業一筆外幣外債可以在任一試點銀行開立多個外債專用帳戶。若資本專案資訊系統外債控制資訊表中試點企業尚可開立帳戶總數為零或負數,銀行仍可為其開立新的外債專用帳戶。人民幣外債專用帳戶開立,應按照人民銀行跨境辦相關規定辦理。


16、試點企業如何辦理外債註銷登記?

答:試點企業已登記外債合同項下的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業務、關閉相關外債帳戶後,可根據自身需要及時向任一試點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銀行應按照《實施細則》所附《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操作指引》為試點企業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為節省企業腳底成本,提高服務品質,銀行可提醒試點企業在關閉所有外債帳戶同時辦理外債註銷登記。


17、試點銀行是否需要向外匯局報送試點業務辦理情況的相關數據?

答:試點銀行需在每季度初 1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上報《試點業務季度報表》及《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事後抽查情況表》。


18、試點企業、銀行辦理完試點業務後如何留存材料?

答:除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和銀行應留存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 5 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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